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银**泰州分行与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光**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司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光**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南**司泰州分行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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