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司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光**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南**司泰州分行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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