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银**泰州分行与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南京银**泰州分行与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唐**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南**司泰州分行;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理局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威尼斯城4号9幢303室房产,现因该房产有抵押,处置后无法清偿债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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