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州高港支行与被告赵**、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州高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320元,由原告南京**州高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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