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精**限公司、吴**、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限公司泰兴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35元,减半收取724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