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纪爱国诉被告中国工商银**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纪爱国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纪爱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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