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顾**、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顾**、顾*、江苏沪**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