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风行扬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扬子公司)与被告连云**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旭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行扬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风行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签订了《条幅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条幅广告发布业务,费用为1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广告发布费10000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广告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佳**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原告风行扬子公司(乙方)与被**公司(甲方)签订了《条幅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条幅广告,发布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至7月6日,周期10天;广告发布媒介为小区条幅广告;广告内容为别克汽车广告宣传;广告规格10m×0.7m、7m×0.7m;广告单价300元/条,条数50条,费用共计15000元整;付款方式为转账,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5000元首付款,余款10000元,广告发布后10日内甲方将广告费用支付给乙方;条幅广告发布路段见合同附件。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预付了5000元,原告依照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发布了条幅广告50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广告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条幅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照片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风行扬**司与被告佳**司签订的《条幅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已依约为被告发布了条幅广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佳**司至今尚欠原告广告费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佳**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广告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风行扬子**公司广告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务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