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董**等与王**、赣榆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王**、王**、赣榆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董**、杨**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董**、杨**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异议人抽逃注册资金300万元为由裁定追加有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异议人银行账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提出异议。要求撤销(2012)赣执字第3528号、(2012)赣执字第3528-1号、(2012)赣执字第3528-2号裁定。

申请执行人张**称,法院裁定合法。要求驳回异议人董**、杨**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王**、王**、赣榆县**有限公司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张**与王**、王**、赣榆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分别于2014年3月20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8月6日作出了(2012)赣执字第3528号、(2012)赣执字第3528-1号、(2012)赣执字第3528-2号裁定书,以异议人抽逃赣榆县**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为由裁定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异议人银行账号。审查中,异议人称,赣榆县**有限公司系正常使用公司账上资金300万元,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证明其观点,异议人提供了赣榆县**有限公司等使用300万元的原始账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涉及出资人是否依法出资、异议人是否抽逃赣榆县**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董**、杨**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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