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中国建设**吴江分行与吴江市**款有限公司、苏州朗**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际海洋城尹**废旧物资回收站与江苏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灌云县同兴粮油管理所、江苏榆**限公司与灌云县同兴粮油管理所、江苏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汤**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连云**水利局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泰**限公司与连云港**委员会管辖裁定书
陈**与连云港**务有限公司、汽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苏赣榆**限公司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