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连云港**务有限公司、一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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