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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及其委托代理人伏**、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穆*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因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3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穆*与被告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难免的,但是在发生矛盾时,双方均应保持克制,慎重对待婚姻,不能一产生矛盾就要求离婚。只要双方多一些理解、沟通和谦让,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穆*要求与被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穆*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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