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任志*、第三人张*、韩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收取680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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