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中**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交纳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中**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句容**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句容**贸市场、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苏州分公司与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山中**限公司与顾**、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吴江**有限公司与河南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苏州**限公司与苏州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恒**有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与国泰财**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昆山营销服务部、国泰财**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覃剑、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戴子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