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张**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苏州分公司因与被告张**达成和解,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