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基**限公司与被告顾**、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两被告已经交纳物业费,原告昆山中基**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中**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