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浙江**句容分公司、巫*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句容分公司、巫永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22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