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句容**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句容**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蜀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计451700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如数给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14元,保全费26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苏L×××××、苏L×××××、苏L×××××号泵车的车籍。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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