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建华建**限公司与赵**、江苏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江苏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7398元并支付违约金84339.2元、保全费3120元,被执行人江苏光**限公司、朱**对被执行人赵**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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