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句容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365.11元,利息538.71元,罚息0.6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8元,公告费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