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音、方舟、周**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巴民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二审中,上诉人方音、方舟、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音、方舟、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方音、方舟、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上诉人方音、方舟、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