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郑*、蒋**、溧阳**有限公司、黄山市黄**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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