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溧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溧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对被告溧水县永**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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