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夏**与被告刘**、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李**与被告张**、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李**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李**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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