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李**与被告张**、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李**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李**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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