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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