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宿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宿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