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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与被告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诉被告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简恩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代理人章**、被告丁*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诉称,2010年4月份,原、被告在同一单位上班相识。双方于2010年5月1日按农村习俗办酒成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丁**。刚开始时,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不为何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母亲回家后,双方矛盾更多。2015年4月,被告又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便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原告女儿自出生后26天就由原告母亲带,被告父母近5年来看原告女儿没超过5次,有严重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被告也是如此。由此可见,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完全不可能生活在一起。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丁**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丁*甲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后有些小矛盾,也是情理之中。从原告的诉状可见,原告主要是和被告母亲矛盾较大,与被告并无太大矛盾,所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邱*与被告丁*甲因在同一单位工作而相识。2010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原告邱*生育一女丁*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邱*于2015年4月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与被告丁*甲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并已生育了女儿,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如双方能共同珍惜健全的家庭生活,相互包容、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双方之间的矛盾完全能够化解。综观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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