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香澜**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3元,减半收取5631.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51.5元,由原告宿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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