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王*、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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