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彭**、端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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