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隆**限公司与被告昆**胶有限公司、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隆**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