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市**精密模具厂与苏州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诉被告苏州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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