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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有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飞**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飞**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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