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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溧水支行与董*、费*、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溧水支行与被告李**、董*、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溧水支行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溧水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93.50元,由原告中国**溧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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