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溧水支行与被告李**、董*、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溧水支行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溧水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93.50元,由原告中国**溧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蒋*与潘**、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王**、常熟市**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林**、常熟**交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龚*、龚*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吴**、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溧**限公司、芮**、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溧水县东屏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