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51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庄*欠原告王**货款78447元,于2015年1月30日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收取881元,诉前保全费180元,均由被告庄*负担。

因被执行人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经核实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由于扣划工资所需时间较长,建议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扣划工资所需时间较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4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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