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泗洪县公安局要求确认治安管理行为违法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