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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闯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长期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而且被告经常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无理取闹。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虽然原、被告之间在平常生活中有吵打的现象,但是只是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和缺乏沟通以及外在的因素,所以导致双方有时候有些争执。被告虽然之前也起诉了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后来也撤诉了。希望原告也多多谅解被告,被告心里面也是很在乎这段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长期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成讼。庭审中,原告王*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当庭表示悔改,故相信只要双方切实从家庭和谐角度考虑,相互间多一些宽容和忍让,双方的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政局国库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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