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仲*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仲*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王**与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连云港**子园艺场、赣榆县**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连云港**子园艺场、赣榆县**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董*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志岭与刘*、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陶庄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季*与淮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