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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淮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因诉被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在庭审中获知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季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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