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董**、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朱**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胡**的工资及银行存款各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董**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胡电侠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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