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毕**与淮安市**有限公司、上海利**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毕**与淮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公司)、上海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佳)、张**、胡**、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联)、淮安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利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毕**的申请,本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淮安利佳所有的坐落于淮安市清浦区文化宫u0026middot;运河明珠-文化宫小区21套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经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毕**向本院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1093.32万元接受21套房地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裁定上述21套房地产抵偿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毕**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毕**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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