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098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马**偿还原告马**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4年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2015年3月25日、6月25日前各偿还20000元,如被告马**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须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马**承担。

因被执行人马维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扣清全部执行款所需履行期限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程序性终结。程序终结后,将继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工资,直至扣清本案全部执行款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邳执字第025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