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书: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借款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刘**轿车一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6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