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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董*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董*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女董**,××××年××月生育长子董**。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闹,被告常年不管孩子,不给家里生活费用,家中一切生活开支均依靠原告打工赚取。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5月起诉离婚,后判决不予离婚。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董**、长子董**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套依法分割,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董*甲辩称,被告在外打工赚钱还债,被告父母帮忙照顾孩子并负责吃、喝等家庭开支,虽然被告话语不多,但双方感情尚可,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董*甲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2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董*乙,××××年××月××日生育儿子董*丙。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又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在外打工赚钱还债,被告父母帮忙照顾孩子并负责吃、喝等家庭开支,虽然被告话语不多,但双方感情尚可,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2015)赣民初字第0276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对婚姻都应倍加珍惜。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彼此理解,相互扶持、相互包容,共同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维系好家庭关系。如果双方能多一些关心和交流,夫妻关系尚能维持。故对原告张*要求与被告董*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董*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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