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志岭与刘*、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蒋**与被告刘*、严*、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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