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蒋**与被告刘*、严*、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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