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诉讼保全费17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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