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世都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4240元,由原告连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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