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宋**、南京**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江苏天**有限公司、黑龙江**程公司东海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陈**与江苏省**管理处、连云港**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孙*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江苏与连云港**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赣榆县**板服务部与江苏盈**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邦**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郑**与李**、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