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朱*、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宋**、南京**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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