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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婚后矛盾加剧,被告经常无故对原告进行辱骂。被告对家庭无责任感,不能分担家庭经济负担。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书面答辩称:被告并非不承担家庭责任,被告实际承担了婚生女的部分学费,被告原先帮人拉货,现准备到单位上班。被告请求原告谅解被告过去的不足。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9日领取结婚证并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生一女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02年、2005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均撤诉。2015年9月原告回娘家居住。

上列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黄*与被告冯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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