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民医院与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民医院与被告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11日,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告王*的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依法由审判员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法定代理人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至6月,被告王*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原告处治疗。被告在原告处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221199.02元,尚欠47233.07元至今未给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支付所欠医疗费用47233.0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欠原告医疗费47233.07元是事实,但其因车祸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失去经济来源,所欠医疗费目前无力偿还,其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待得到赔偿款后再给付所欠医疗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6月1日入住原告医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计221199.02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尚欠原告医疗费47233.07元未给付。

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本庭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处进行治疗,尚有医疗费47233.07未及时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民医院医疗费47233.0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依法减半收取491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合计102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1元、财产保全费530元,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2元(户名:泰**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