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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明达**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与被告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剑诉称:被告为学校经营向原告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58400元,并自2013年10月2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以本金1158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原告季**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6元,退还原告季维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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